一、出台背景
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教育部、科技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广电总局联合制定,于2023年7月13日发布,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。立法依据包括《网络安全法》《数据安全法》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《科学技术进步法》等,旨在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活动,促进其健康发展。
二、适用范围
本办法适用于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国境内公众提供文本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等内容生成服务的活动。科研机构、行业组织及不面向公众的内部应用不在适用范围内。
三、基本原则
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、促进创新与依法治理相结合,实行包容审慎与分类分级管理,既支持技术进步与应用创新,又防范法律、伦理与安全风险。
四、主要规定
- 内容规范:生成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禁止制作、发布、传播违法信息,包括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、暴力恐怖、民族歧视、淫秽色情、虚假信息等。
- 数据与模型管理:训练数据应合法来源,保证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多样性;需对数据标注进行质量控制。
- 用户权益保护:保护个人信息与隐私,防止未成年人沉迷;对合成内容实行显著标识,如添加水印。
- 服务规范:提供者需签署服务协议,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并及时处理;发现违法违规内容应立即采取停止生成与传播、优化模型等措施,并向主管部门报告。
- 安全与备案要求:涉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算法应履行安全评估与备案义务,接受多部门监管。
五、监管与法律责任
由国家网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监管,违反本办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,包括责令整改、暂停服务、罚款等。
详见官网:https://www.cac.gov.cn/2023-07/13/c_1690898327029107.htm